体育部科研诚信专项学习
发布时间: 2020-09-27   浏览次数: 1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部委以及省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体育部科研诚信管理和教育工作,为学校“双一流”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科研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校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针对体育部实际情况,特对部门全体教职工提出以下学习要求:

一、加强科研诚信相关政策学习

带领本部门全体教职工熟悉和掌握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校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管理规范及要求,并将之转变为自身科研活动的内在要求。主要学习政策资料如下:

1、中央、科技部及江苏省关于科研诚信的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5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管理办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91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监管有力的科研诚信管理体制,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江苏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方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稳步推进全省科研诚信建设。

  ——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针对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重点在实践养成、失信查处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遵循科研规律。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更新,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社会团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日益完善,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戒有力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重要支撑。

  二、健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省社科联会同省社科院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明确要求高校、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惩戒等作用,建立完善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记入信用记录。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定期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进行自查自纠,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全省高校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定期排查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制度,学术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规范管理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卫生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省级区域伦理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发挥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将维护科研诚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建立科研诚信和学术诚信工作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制定完善本学科、本领域的科研诚信和科学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宣传和培训、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加强与科研人员任职单位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将科研诚信审查作为会员入会、保持会籍以及在理事会、监事会任职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科协、社科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制订完善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诚信自律规范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科学道德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七)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建设直接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得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项目实施或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加强学术期刊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注重发挥同行专家特别是小同行专家的审稿质量控制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

  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制度,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建立健全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出版单位、数据库收录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等多方参与、切实有效的责任体系和诚信制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把好研究成果出版和发表的关口,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提升我省学术期刊影响力。

  三、切实加强科研活动全程诚信管理

  (九)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围绕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环节,修订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和内容,建立健全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主管部门以及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不同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分类等级和评价标准。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并加强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信用情况记录和评价结果使用,对存在较重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在科研计划中予以限制。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科研项目委托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项目合作协议等有关约定,不得违规占有受委托单位的论文、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的信用监管制度,对存在缓拨、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基层部门或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计机关要结合相关审计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科研诚信义务情况的督查,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院士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激励和惩戒的重要参考。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申请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和信用核查,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人才项目等的必备条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推荐、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成果评优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综合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重过程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业绩评价体系,推进同行评价、省外评审、海外评审和优秀成果代表作等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学科的岗位分类管理评估办法。完善学术期刊评价制度,建立针对不同期刊、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学术期刊评价从重视论文数量向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转变。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省科技厅、社科联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及信用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依法依规研究制订我省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统一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规定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六)建立健全学术期刊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对学术期刊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及时整改。对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及时予以清理退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七)健全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异议申诉制度,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实行科研失信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

  (十八)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会同省社科联、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统一的管理要求,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办法、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信息类别、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省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五、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强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责任。省科技厅、社科联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切实做好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惩处等工作。

  省科技厅、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和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学术论文领域的科研诚信日常管理工作。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信用档案。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院士推荐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等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地方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省科技厅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重点加强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思想等方面的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监督评估。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江苏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并在“信用中国(江苏)”上予以发布。

2、我校科技处网站“学术管理”栏目的相关内容

二、加大科研诚信审查和警示教育力度

1、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对有学校署名的科研成果或项目的申报、发表和使用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审查工作,包括:科研伦理是否规范和有效;同行评议专家及意见是否真实;论文署名是否真实、规范;有无不当使用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规、合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科研诚信抽查,对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彻查和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2、加大对科研诚信的警示教育力度,针对科研诚信典型案例在大范围内进行学习、讨论,确保警示教育全覆盖、无死角,使科研诚信入脑入心、警钟长鸣。

关于对张峰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中数据造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南京农业大学张峰等人发表的3篇论文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具体论文如下:

  论文1Feng ZhangShufen LiShuming YangLike WangWangzhen Guo*. Overexpression of a cotton annexin gene, GhAnn1,enhances drought and salt stress tolerance in transgenic cotton. Plant Molecular Biology (2015) 87:4767. (标注基金号31171590)

  论文2Feng Zhang, Xuanxiang Jin, Like Wang, Shufen Li, Shuang Wu, Chaoze Cheng, Tianzhen Zhang, and Wangzhen Guo*. A Cotton Annexin Affects Fiber Elongation and Secondary Cell Wall Biosynthesis Associated with Ca2+ Influx, ROS Homeostasis, and Actin Filament Reorganization. Plant Physiology, 2016(171): 1750 -1770. (标注基金号31471539)

  论文3Feng Zhang#, Guozhong Zhu#, Lei Du, Xiaoguang Shang, Chaoze Cheng, Bing Yang,Yan Hu, Caiping Cai & Wangzhen Guo*. Genetic regulation of salt stress tolerance revealed by RNA-Seq in cotton diploid wild species, Gossypium davidsonii. Scientific Reports. 2016DOI: 10.1038/srep20582. (标注基金号31171590)

  经调查核实,3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张峰在3篇论文的图片准备和处理过程中,为追求图片美观,选择自认为好看的图片组装,均存在重复使用图片、篡改试验数据等问题,并将3篇论文列入其获资助基金项目(批准号31701056)申请书中。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张峰2017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棉花Rab类小G蛋白GhRabA4c在纤维囊泡运输中的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3170105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2049202348),给予张峰通报批评。